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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的流程与材料​

宏鑫宇康     发布时间:2025-10-27 15:04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设立分公司的流程相对直接,但需准备齐全的材料。
一、设立流程
第一步:内部决策:根据总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负责人人选等。
第二步:名称预先核准:向拟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分公司的名称核准。名称通常为“总公司名称+行政区划/字号+分公司”,如“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获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步:准备材料并提交申请:携带所有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线上系统提交设立登记申请。
第四步:审核与发照: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法定时限内(通常为几个工作日)核准登记,颁发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五步:后续事宜: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办理刻制分公司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章,到银行开设分公司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等事宜。
二、所需材料清单
以下是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公司时需提交的核心材料: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总公司指定经办人办理登记的授权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总公司公章。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由总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如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如为租赁房产,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如为无偿使用,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和产权证复印件。
如无法提交产权证,可提交其他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总公司公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如涉及前置审批行业)。
重要提示:
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由于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其财务核算通常可采用“非独立核算”方式,但其税务登记仍需办理,增值税等需在经营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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